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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阜阳葛林林案应发回重审:拒不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刑辩前沿君 未命名账号
2024-12-31

图:葛林林案一审,图片来源于网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样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10个省50家法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2018年4月27日,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通过施行,意味着我国司法民主化迈入新的历史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就是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央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落实司法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但与此同时,应当注意到,有个别法院置中央司法改革要求于不顾,置《人民陪审员法》为“闲法”,故意限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甚至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也故意不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当属阜阳葛林林案的一审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阜阳葛林林案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的条件。

一、该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指控陈春柱、葛林林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达12项罪名,在阜阳颍东区法院立案时,完全可以确定多名被告人的量刑就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颍东区法院一审判处陈春柱25年有期徒刑、葛林林22年、吴宝龙15年、张勤15年、吕艳明10年、张玉东10年。

二、该案“社会影响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等参与立法的人员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释义》一书认为:“社会影响重大”的认定要与特定案件涉及人数的多少、人民群众是不是广泛关注,是不是影响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或社会特定群体的利益等因素密切相关。对照来看,阜阳葛林林案显然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1、涉案人数众多

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共指控28人,并指控其中2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阜阳颍东区法院认定24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该案备受阜阳当地关注

早在2018年9月20日,阜阳市公安局就公开发布《关于检举以陈春柱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以各种方式大肆宣传,使得该案以及陈春柱、葛林林等人“黑老大”的形象深入人心,在阜阳市当地引发关注。

颍东区法院自己的报道中亦主动提到,“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高,28名被告人分别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13项罪名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

3、该涉黑组织被指垄断阜阳市水泥行业

阜阳市颍东区法院的公开报道提到,“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在以明鸿花园、万霖花苑为主的阜阳部分城区及水泥市场,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对普通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对阜阳部分城区及阜阳城区水泥市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阜阳城区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在一审判决书中更是直指该涉黑组织垄断了阜阳市的水泥行业。

一起被认定涉及垄断年GDP接近3000亿的地级市的整个水泥行业、被指严重破坏阜阳城区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案件,说它社会影响不重大恐怕说不过去。

4、阜阳颍东区法院在对外宣传中也称该案是“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在该案一审宣判后的宣传报道中提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陈春柱、葛林林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可见,阜阳市颍东区法院自己也认为该案是重大案件。

5、颍东区法院一审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根据颍东区法院的报道,该案一审庭审时,法院主动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旁听庭审。如果不是社会影响重大,怎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基于以上任何一点理由,都可以明确得出该案社会影响重大的结论。何况,阜阳市颍东区法院自己也在公开报道中多次提到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属于“重大涉黑案件”。

既然如此,葛林林案就完全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法院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不理解的是,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为什么会置《人民陪审员法》于不顾,而且在一审辩护律师多次提醒、建议、申请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的情况下,颍东区法院依旧一意孤行?

显然不是颍东区法院不懂法,而是因为,在阜阳市颍东区法院看来,《人民陪审员法》只是一部“闲法”,以及该院无视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要求。正因为其无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才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但对抗中央必然会付出代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葛林林案一审应当组成7人合议庭而未组成,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目前,该案正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据悉该案二审辩护人已经向阜阳中院提出了发回重审的意见,相信阜阳中院一定会落实中央司法改革要求,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将案件发回重审。届时,相信会给其他不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的法院敲响警钟。 

图:辩护律师在法院门口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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